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分析抢注,我们首先要讨论什么是“抢注”,“抢注”抢的是什么?我们分析抢注的各种法律形态,可以看出抢的是两样东西:一抢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别人的名字(已享有的权利),二抢的是一些热点词汇(还未享有的权利)。抢过来干吗呢?抢过来注册商标。“抢注”的“抢”还有抢先的意思,那么“抢注”商标其实就是将别人的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或者一些热点名词抢先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抢先别人一步注册商标,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抢注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抢的是什么东西。

商标是要受地域限制的,一般来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美国没有注册就不会受美国法律保护。反之,国外的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同样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既然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不注册就不受保护,那么这个商标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种使用当然包括将这个商标注册为商标(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这个商标是个图形或者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在里面,这些情况除外),别人当然可以抢先在你之前去注册。这种抢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法律就会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别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这种行为法律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即使可能获得注册,权利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该商标无效掉。

还有抢注热点词汇的情况,这些热点词汇包括热门事件、名著以及热播的电视剧、电影中的人物名字,甚至是一些比较有人气的电视栏目的名称。下面我们来谈谈备受关注的用中央台的栏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中央台“非常6+1”,以及“中央一套”等很多栏目的名称都被别人抢注为商标。为此,很多人为中央台打抱不平,因为这些栏目的名称是中央台自己取的,也是经过中央台的努力使其成为一个有名名称的。这种想法从情理上当然说得通,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中央台如果要阻止别人将这些名词注册为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唯一可以靠得上的是“著作权”,栏目的名称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呢?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么完善的保护。另外中央台是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别人是作为商标使用,两者互相不构成冲突。许多人说抢注者将这个栏目名称抢注为商标,是因为这个栏目名称很有名。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的理由。因为你有光芒,别人才会来找你照耀,我被你照耀,对你却没有影响,不过是借光而已o中央台完全没有必要为阻止别人借光而将自己的光芒想方设法封闭起来,仅供自我欣赏,也未免过于小家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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