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指除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以外,商标注册人因他人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在后的商标的法律制度。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人或者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商标注册人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局没有审查出来,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该商标。为了进一步保护商标权,使商标注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对他人后来注册的与其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异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制度。

(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并且其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被争议的商标的注册日期。

第二,申请人必须在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即在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第三,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的使用范围必须涉及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必须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申请人对被争议的注册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过异议。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第三,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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