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

应该说,上面谈到的关于商标设计的四个基本要求对于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也是适用的。除此以外,还必须考虑到商品销往地区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包括政治经济制度、法律、道德、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商标设计的影响。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得到国外市场消费者的认可,得到销往国法律的保护。

(一)出口商品商标要遵守销往地的禁用规定。

世界各国的商徐法律制度史,在商标禁用条款方面有许多一致的规定,同时也有许多不同的规定。一般说来,各国的国旗、国徽、官方印记和纹章以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徽记等,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把它们纳入禁止使用之列。但由于政治制度、政治信仰和道德观念的不同,各国依据其自身的需要对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又作了不同的禁用规定。例如,在美国、伊朗、斯里兰卡、澳大利亚等国,不能用”IMPERIAL”(帝国)、”ROYAL”(皇家)或“NATIONAL”(国家)等字样作为商标。在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被禁止作为商标。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家,一般不允许把“圣母”、“耶稣”这类宗教圣者的名字作为酒的商标。在信伊斯兰教的国家,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的寺院、圣堂和教坛的名称或图形作为商标,在商标使用上不得违反伊斯兰教的传统和教义。因此,在设计出口商品的商标时,就应当了解和熟悉商品销往地和国家的法律、宗教信仰以及道德观念与我国的不同。

(二)出口商品商标设计要遵守和尊重商品销往地的风俗习惯。

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也有不同的喜爱、厌恶和禁忌,尊重商品销售地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当地的感情。商标设计只有尊重销售地人民的感情,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才有可能被接受,否则,商品的销售会因商标的不适用而受到抵制.所谓风俗习惯,一般是指不成文的规定和约定俗成.例如,在伊斯兰教地区不能用猪作商标;非洲禁用熊猫;美国人讨厌用猫作商标;英国人视孔雀为祸鸟;日本人禁用荷花为商标;法国人不喜欢菊花和仙鹤;土耳其人则视绿三角为“免费样品”标志等等。这样一些风俗习惯和禁忌很少能在法律文书中找到依据,只能依赖于对商品销售地风土人情的了解和熟悉。

(三)不要使用人名、地名、山水、数字以及化学元素符号作商标。

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人的姓氏、地理名称、山脉和河流名称、数字和化等元素都被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有的国家虽没有绝对的拒绝注册规定,但大都施加了种种限制.例如,在多数英联邦国家,这类商标只有被公认为名牌之后,才能在B部挂号而不能在A部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在英文中有些词汇既是某一具体事物的名称,又是人的姓氏,至于效码和化学元素,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共用的符号,用于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所以,都有可能遭到拒绝而不能注册.

(四)要注意不同语言及文字的多重含义对商标的影响。

从传播学角度而言,当商标段计者把某种寓意赋予商标并通过商标进行传播时,实际上是一个把信息转换为符号的”制码”过程;当商品购买者通过商品产生某种联想时,实际上是一个把符号还原为信息的“译码”过程.如果“制码”和“译码”涉及到不同语言时,就有可能引起误解。特别是外文词汇往往是一词多义,如果直译,就有可能弄得啼笑皆非。如在英文中“WHITEELEPHANT-1不仅有“白象”的意思.,还会有“累赘的东西”之意,试想一下,有谁愿意去买这样一种商标的商品呢?又如:汉语里的”芳芳”如果加上汉语拼音“FANG”,也许并不是一个不好的商标,但在英文中FANG却有“毒蛇牙齿”的含义;“孔雀”译成英文就含有“邪恶”、“下流”的意思,等等。因此,在设计出口商品商标时,就必须注意到不同语言及文字的多重含义对商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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