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方面差别较大,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所以,各成员要努力做到:
(1)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及有效行为,以防止和制止侵权活动的发生。
(2)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遏制进一步的侵权,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3)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能繁琐和给当事人造成财政上的负担,也不能拖延或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限。
(4)对一个案件是非做出的判决最好使用书面形式并陈述判决理由。判决的结果应及时送达有关当事方,并且判决是建立在当事各方都有充分的机会提供陈述的证据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判决者的主观意愿。
(5)对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裁决,在任何情况下,诉讼或仲裁当事人都应该有机会要求司法审查。
(6)对初审的司法判决,在满足其正常的程序要求的条件下,应使相关当事人有上诉复审的机会,但是,对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的案件,各成员没有义务提供这种复审机会。
上述义务不能对正常贸易造成障碍,也不能因上述义务的履行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的执法方面造成不平衡。即不能因强化知识产权的执法而造成在其他法律的执行中,其财力、人力、物力方面的困难,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国内其他法律的执法一样,应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而给予知识产权特殊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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