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的变更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由于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和使用范围,需要对变更后的商标办理注册手续,因此,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不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使用范围的变更。有人认为,无论是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范围的改变,还是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都属于注册商标的变更,只不过是法律对上述变更有不同的要求罢了。因此,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范围以及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笔者认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范围以及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都属于注册商标变更的范畴,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既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使用范围的改变,也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商标被核准注册以后,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该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范围以及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可能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的变更做了规定。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一次变更手续须涉及同一个商标注册人在英国的所有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对注册商标本身提出修改申请,如果有不同的商标需要注册,只能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动提出对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限制。变更的注册商标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该注册商标的变更提出异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后应当向专利商标局备案,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官员要求同时就同一商标注册人的所有注册商标进行更名备案。提交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申请需要提供经公证的名称变更证明,该证明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同时需要附经译者宣誓证明的英文译本。日本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关事项可以变更,但需要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申请变更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不得改变(继受人除外);该注册商标的变更不得构成对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审定后或者复审决定确定后不得进行变更;必须提交变更申请。
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不同变更做了不同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的变更
在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有范围的,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如前所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获准注册时,商标局核定的有该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注册人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不得擅自扩大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因此,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构成,商标注册人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实际上是使用了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要想对其新的商标享有商标权,必须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商标局依法核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应当说明的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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