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许可人的资格问题
为了防止不具有商标注册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使用许可而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必须限制被许可人的范围,即我国的被许可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许可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其所属国与我国订立有协议,或者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许可他人使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的,在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2.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3.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问题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地。
4.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问题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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