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所有权人可享有的独占权,《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授予专利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
(一)对发明专利,当专利标的物是产品,则专利所有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从事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专利产品。此外,明确了专利所有权人的“进口权”。
“进口权”指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进口其享有产品专利的专利产品、或进口依其享有方法专利的方法生产的产品。世界贸易组织明确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并在事实上要求其成员在国内法中包括此项内容。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分清此处的“进口权”是指专利产品这种“货物”的进口权,而非“专利”本身这一“无形物”的进口权。因为货物进口是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所管辖的相关协议、协定管辖的。而“专利”的进口则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是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转让问题。
对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读者应该进一步明确的是:第一,进口权所控制的是“产品”,这种产品必须是使用了获得“方法专利”或使用“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第二,进口权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人在进口国获得了专利的产品或方法。
(二)如果专利的标的物是方法,即方法专利,则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及从事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由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正如在(一)中分析的,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方法专利的所有权人都有“进口权”。对“方法专利”与“发明专利”应等同处理。
(三)除了上述专利所有权人的独占权外,专利所有权人应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方式转移专利权、签订许可合同。这主要明确了专利权可作为财产权加以转移、继承,专利权人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获得报酬。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专利权可作为投资者的财产,与货币资本一样进行投资。《知识产权协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明确专利权人的这一系列经济权利,而权利人的利益只能通过上述的种种渠道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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