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1993年、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卜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的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如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国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等);

②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③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和名称;

④许可使用的形式;

⑤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和销售区域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的规模和服务区域;

⑥许可使用费及其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⑦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要求及质量监督办法;

⑧商标标识的印制或者供应方式及要求;

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⑩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生效的时间;

?双方签字盖章。

0
封面图

评论0

没有账号? 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