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撤销和注销的管理

在注册商标管理的过程中,商标局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的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1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发生商标混淆行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应当强调的是,商标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该商标被撤销后,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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