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定义及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知识产权协定》没有使用地理名称,而是使用“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一词。依协定第22条第1款,地理标志指“标明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的特性本质上可以归于这一地理来源”。从此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有一定的区别。我们知道“原产地名称”是指生产国的标志。如MadeinChina,这就是一个显然的原产地标志,而“地理标志”却包含三种可能的标志方式:第一,缔约方领土,如法国香水;第二,该领土的一个地区,如中国东北大米;第三,该领土的某地区内的一个地方,如庐山云雾茶,由此可见,“地理标志”有可能包括用国名标示的标志,标示方法较“原产地名称”更多。

除此之外,有一重要的内容不可忽略,“地理标志”与该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性具有本质上的联系,这就与“原产地名称”有根本区别。中国服装在大陆剪裁,在香港缝制,可以标示“Madeinhongkong”,但这并不代表这种产地标志与生产的产品在本质上有什么重要联系,可是,如果是“法国香水”,人们便自然而然地会把它同高质量联系到一起,而不会将该商品等同于粗制滥造的化妆品。通过此例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在含义上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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