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议、协定的重要条款,《知识产权协定》也不例外。《协定》第63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成员必须履行的透明度方面的义务及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一)各成员的透明度义务
1.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执法和防止滥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条例以官方语言加以颁布。
值得注意的是,一成员不仅要公布其本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而且还要公布一国与其他政府间组织所签订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地区间协议、协定。
2.各成员应将本国及本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所签订的双边、多边、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帮助理事会对《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加以审查。
3.各成员有义务在另一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时,提供该成员所需的信息。
(二)透明度义务的例外规定
透明度原则不要求各国公布有关违背公共利益或有损于公营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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