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禁止注册、禁止使用只是一项措施,而并非保护的真实内涵

现在谈到驰名商标保护,普遍都会认为保护就是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册和禁止驰名商标被使用,所以我国现行立法也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均限定在驰名商标被注册或被使用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中。笔者认为这是非常片面的,通过百度捜索“保护”,其基本解释为“爱护使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的影响”。显然,保护首先是“爱护”,并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也就是说,保护行为应该发生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前,应该是在伤害、破坏和灾害的影响发生前,通过“爱护”等行为,以避免其受到伤害,而不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之后,通过疗伤的方式来保护。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已经受到侵害了,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保护好该权利人。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来说,只能通过治疗来让他恢复健康,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已经不存在了。

我们说保护我们的国家,显然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爱护我们的国家,包括教育民众的爱国意识、建立国家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使我国按良性循环的方式健康发展,而不是在遭到外国侵略时,我们才拿起枪来抵抗,那不叫保护,而叫保卫祖国。如果发生内乱了,我们再通过整顿、治理、平定的方式来恢复安定,那叫维护祖国,也不叫保护。

根据现行驰名商标的机制,应该称之为驰名商标“维护”可能更合适。现行的受伤后疗伤的方式并不代表保护的真正内涵。我们所说的禁止被注册和禁止被使用,只是维护驰名商标权利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不改革,那么事实上我国对驰名商标根本不存在保护,只是事后维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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