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可以撤销他人已注册商标

作者:孔军民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普通商标,即非驰名商标,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这里的五年指的是在侵权商标申请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对其进行撤销。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就是不管侵权商标已经注册了多少年都可以将对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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