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将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编号。商标注册簿上的登记项目包括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注册人名义等。商标注册簿由商标主管机关保存,是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始凭证。此外,商标一经注册,商标主管机关还要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同时,商标主管机关还要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并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由商标局颁发的标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日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商标注册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权人。同时,我国新《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有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是不成立的,那么异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起算时间仍从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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