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智慧创作物的归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智慧创作物是自然人利用其智慧、时间、资金和劳动独立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但是,由智慧创作物依法产生的相应权利的归属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由知识产权法来调整。我国《著作权法》第真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之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之外).属于作者所属的单位,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约定由委托人享有等。
2)因知识产权的取得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智慧创作物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创作出来的具有个性特征的精神产品。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所以,一个智慧创作物能否取得知识产权,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对发明创造或者商标而言,能否产生相应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须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由此发生的社会关系,是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3)因知识产权的归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形:(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Ⅱ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2)合同的约定,即法律允许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项知识产权的归属。如《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3)知识产权的移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即可以通过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转移给继受人,由继受人取得知识产权。由此发生的社会关系,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4)因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包括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等,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外,还有因知识产权的利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贸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等,都应当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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