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
对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是最基本、最普遍适用的保护措施。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1)停止侵权行为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一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要侵权行为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应当根据损失的大小给予经济补偿。我国新《商标法》确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商标管理机关可以处理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还可以处以罚款。对商标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活动,即这种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2)犯罪的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只要实施了严重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出于故意,否则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罪刑有以下三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故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没有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很大损失,也未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也没有其他的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仅构成一般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不以犯罪论处。只有在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对于犯罪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对此,处以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以上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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