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的某些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在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形作了规定。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期刊、报纸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发表的“其他报刊转载本报刊发表的作品须经本报刊同意”的声明是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的,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法定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如果著作权人的地址不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再由这类机构转交著作权人。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时,经申请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了强制许可,我国已经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所以,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著作权案件中可以适当引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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