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著作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之一,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移转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1990年颁布、1991年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多项权能,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全部财产权,也可以转让部分财产权,比如,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包括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展览权、出租权等在内的13项财产权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财产权,并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著作权的转让有下列几个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该类转让与一般商品买卖中有形物的转让不同,有形物的转让结果是使商品所有权的权能全部、永久性地移转给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转让可以理解为使用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在著作权有效期间内转归他人所有。而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不能转让,能够转让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在著作权的转让中,无论著作财产权部分或者全部移转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不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卖绝行为可能使得转让方的著作权主体资格消灭,全部著作权由受让人承受。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因此,转让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每转让一次著作权就增加一个著作权主体,在同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在内)。多个主体同时享有一项完整的著作权的现象,与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同,而是他们各自依据著作权转让合同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具体权利。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

作品载体实际上同时处于两个法律领域的调整之中,既是所有权领域的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①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只涉及作品的著作权,比如,画家将其绘画作品卖给他人(买受人),他人只能取得该画的载体的所有权,买受人不得将该画复制、出版,否则就是构成对画家著作权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标的具有可选择性

在著作权转让中,作者可以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项,比如复制权、出版权、改编权等,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还可以将转让的权利按照地区进行分配或者按照时间来划分,只要不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域范围内将完全相同的使用权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情形,就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让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方式

著作权转让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转让方)以合同方式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受让方)所有。“著作权转让合同”是2001年lo月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所增加的内容。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002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有关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5)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同所涉及的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著作权法》第26条还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的权利种类”,是指复制、发行、出租、改编、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域范围。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确定以后,有利于转让价金的确定。

“转让价金”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于著作权的财产价值的确定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所以,除了当事人协商外,还可以通过专门机构评估、拍卖或者竞标等方式来确定转让价款。

转让价金的交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必须明确约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著作权的使用除了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外,还有著作权的其他使用情形,主要是指著作财产权可以用作债的质押、信托、债务的强制执行、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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