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问题,曾经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现有法学著作或者高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中,大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被分割或者争夺的情形。比如,有的著作将知识产权法划进经济法的队列,认为知识产权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推测其根据无非是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而财产权利就是经济权利,在一些经济法学者的眼里,凡涉及经济内容的法律都是经济法。殊不知这种望文生义的作法不仅不科学,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①迄今为止,我国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均没有将知识产权法置于经济法的范围之内,作为调整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作了明文规定,将知识产权单列一节,排在债权之后、人身权之前,成为民法所确定的五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调整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权利承受者(知识产权的享有者),因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其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知识产权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适用原则也大都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I:C女N: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
诚然,知识产权法中有少部分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甚至刑法方面的法律规范。t:L女H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与审批过程中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又如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再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侵权人行政处罚的规定。另外,我国在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有刑事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还设有专章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与刑罚。由于知识产权法中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刑事规范所占比例很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极为广泛地深入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自愿协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足以说明,知识产权法归属于民法,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知识产权法从我国民法中剔除或者独立出去的观点都是不切实际难以操作的。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即包括民法性质的规范,又包含有行政性质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应当将其定位为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如前文所述,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所占的比例甚小,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法的主要部分来确定其归属于哪个法律部门。此外,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看,除了刑法典和民法典等基本法之外,在单行法律中采用单一性的法律制裁手段的并不多,它们更多的是采用多种法律制裁措施,我国的立法也不例外。确定一个法律部门的性质,应当取决于占主要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不应该只从法律制裁手段去确定其归属,否则,将会导致许多的法律法规的归属陷于混乱不堪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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