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其作品被使用而享有的财产权利。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作者死后,其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国家的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保护。学术界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剥夺或者继承。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④、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所谓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作者有权通过各种媒体以一切合法的形式发表其作品。发表权的本质特征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作品。发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决定将作品予以发表;(2)决定将作品不予发表。

作者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表作品。发表作品应当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是只针对特定的少数人,比如将作品赠送给亲戚朋友传阅、欣赏,不能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发表。有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

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发表权应当由作者或者其授权的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例如,美术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展览该美术作品,如果该美术作品尚未发表,原件所有人的展览行为并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对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所谓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也称其为“姓名表示权”。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作者只有通过行使署名权,才能确定著作权的主体资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的行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作者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真名实姓,也可以署其别名、笔名、假名、艺名或者不署名。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不能转移和继承,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所谓修改权是指作者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作品以保持作品的主要内容和性质不变为限度。修改权与作者的人身利益不可分离,是作者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权能。创作与修改在作品的形成过程中不可分割,即使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作者仍有可能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理解的深入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作品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力争达到完美的程度。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任何人不得违反作者的意愿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丑化或者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是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作者的声望和荣誉不受损害。作品的完整性与作者的荣誉和声望密切相关,对作品的任何歪曲、割裂、篡改、丑化或者作出实质性的变更,都将侵害作者的人身利益。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权禁止他人随意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这两个权利的结合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创作自由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修改、删节,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报社、期刊社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但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于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对作品中的明显错误——比如错别字、标点符号、历史年代、人名、地名——等的修改,不属于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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