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却是与著作权相邻近或者类似的权利。有的国家将其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这一部分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具体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这表明了“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等四种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编写出版的《知识产权教程》对邻接权的解释为:日益增多的国家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涉及公开使用作者的作品、各种艺术家的表演或者向公众就事件、信息以及任何声音或者图像进行传播的活动中授予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表演者防止未经其许可而录制和直接广播或者向公众传播其演出的权利;唱片制作者许可或者禁止复制其唱片以及进口和销售未经许可的该复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许可或者禁止回放、录制和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邻接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期限作了专门的规定。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所谓狭义邻接权,即传统邻接权,一般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三大类。广义邻接权则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上述三大类权利——全部归入其内,或者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者其他含有思想表达形式而又不能被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归入其类。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没有使用邻接权这一称谓,但《著作权法》第四章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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