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人如果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会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对商标所使用的标志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一般不会出现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的情况。由于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标志未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可能会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的情况。
(二)非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第一,冒充注册商标的;第二,使用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或者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第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应当说明的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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