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指作者通过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继承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内容,就是其所包含的具体权能。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概括地规定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一概括性规定所产生的弊端是使著作权人无法确定和行使著作财产权,也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和著作权的合法行使的确定以及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麻烦。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此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将著作财产权中的每一项都单列一款,分别列出12项财产权,对每一项财产权利的内容也作了较为准确的定义。为了避免法律列举的遗漏,《著作权法》又在第10条第17款中列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比如,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所谓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实施或者不实施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的方法很多,有简单的手工复制,比如手抄、临摹;有比较复杂的机械复制,比如印刷、翻录、翻拍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还会出现新的复制方法,比如已经出现的网络上的复制等。
发行是指发出新出版的图书、期刊。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社会公众接触、接受和了解作品。复制与发行相结合,即为出版行为。出版权由著作权人享有,但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没有能力自办出版发行,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出版商行使出版权。发行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
发行应当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如果只是在小范围内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则不视为发行作品。发行权的行使可以是有偿的,比如,通过出售方式来行使;也可以是无偿的,比如,通过赠与方式来行使。
出租,是指收取一定的租金,提供某物品给别人定时地使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这是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内容之一。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租权的行使只涉及到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展览,是将物品陈列出来供人们观看、欣赏。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应当体现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在特定的情况下,展览权的主体可以发生转移。法律规定,已经出售或者转让的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于技术设备,以表情、声音、形体动作等方式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表演权,又称上演权、公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表演的方式有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散文等。为了真实、形象地再现原作品,需要具备一定的表演技能,而表演技能是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掌握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会授权专业的表演团体来表演其作品。当然,如果作品的作者本人又具有表演才能,比如,将自己创作的歌曲向公众演唱,将自己创作的作品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自编自导自演,则是作者直接行使表演权。
所谓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设定的一项新权利。
所谓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方式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传播即广泛散布。作者享有的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作品。由于传播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展览等,传播权的内容也就异常丰富,比如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组权利的集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因为出现了信息网络这种传播方式,实践中又接连发生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所以,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增加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06年7月1 Et实施。该条例为人们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提供了新的工具。
如果科学技术促成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出现,就一定会有新的权利反映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
所谓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这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设定的一项新权利。
所谓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此权利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的方式既包括将作品由一种表现形式改编为另一种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将歌剧剧本改编成舞剧剧本;也包括相同类型作品的改编,比如将长篇小说改编成缩编本的短篇小说等。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当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者新的创作目的。
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所谓翻译权,即著作权人享有的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是指以与原作品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同的另一种语言文字再现作品内容的一种创作活动。作者可以行使翻译权,作者也可以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
作者有权翻译或者禁止他人翻译自己的作品。作者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一般会限定翻译的语言种类。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翻译者对其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是指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所谓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是指对资料或者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使之汇集起来。
汇编作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报纸、杂志,将众多的不同形式的作品编在一个版面上、一本杂志里,形成一个完整的报刊作品;其二是将符合特定要求的多种作品或者众多作品的片段汇编成册。比如,将2002年度的优秀短片小说汇编成小说集,或者将一些著名作家描写秋天景物的段落汇集成册等。
行使汇编权时,著作权人可以汇编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将他人的作品选编成集。《著作权法》还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释权即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注释或者禁止他人注释其作品的权利。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内容、用语、含义、风格等进行的说明或者解释。注释权可以由作者——著作权人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注释,一般是针对历史年代久远、内容难以理解的作品进行注释。我们中国是具有绵绵数千年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盛行对先辈作品的注释活动,许多流传下来的古代典籍、文献等都有注释本。对于同一作品可以有多人进行注释,于是就产生了多种不同的注释本。
对原有作品的注释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注释者对于注释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整理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整理的权利。整理是指对内容零乱、层次不清、字迹模糊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系统化和条理化的加工。
整理与注释一样,一般是针对年代久远的古代历史典籍、文献进行整理。整理的方法主要有校点、补遗等。整理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可以产生新作品。整理人对其整理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注释权和整理权,但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指的是什么呢?
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下列权利:
(1)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2)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使用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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