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关于新商标法实施后调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的指示

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调整,并在第18条中作了规定:“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具有完整的程序,请按要求填写申请文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否则,商标局不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但需要更正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更正,要求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内容进行更正,并退回商标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正并返回商标局,则保留申请日期;如果到期后未进行更正或未按要求进行更正,商标局应拒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附有完整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通常,签发时间是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左右。2014年5月1日以后,商标局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调整,对图形要素,商标进行了扫描,输入,分类。卡和商品及服务,财务对帐和其他形式的审核,然后再发布接受通知。如果申请需要更正,应按要求进行更正,并且财务对账成功,可以发出接受通知。因此,签发受理通知书比实施《新商标法实施细则》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我们希望商标申请人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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