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披露信息的概念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information)在《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中指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信息:(1)是秘密的,即从其作为一个整体或其内容的组合和精确排列意义上讲,不为可以利用到这类信息的范围内人所知或其不容易获得;(2)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已经被其合法控制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守秘密。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认为“未披露信息”与我们通常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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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度和评价人的个性有许多方法。其中典型的是使用所谓“特质”(Tmit)理论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一个人或品牌的个性看成是“特质”的一个方式。(一)奥波特的个性特质论“特质”理论由奥波特(GordonAllport)提出,他从很多人的书信、日记、自传中,分析出各种具有代表性的个性特质,即“个体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相对持久、显著的方式”或“一个人的基本品质”。奥波特认为,特质是个性的基础,他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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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概念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指除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已注册的不应注册的商标以外,商标注册人因他人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在后的商标的法律制度。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人或者在先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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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更新换代很快,布图设计的有效寿命期也比较短。所以,保护期限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设计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投资及获得正常的利润,并考虑产品更新换代的可能性。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但起算日期有所不同,一般主要有:①按登记申请日开始起算;②按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日计算;③以申请登记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比较,以先者为起算;④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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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世界上的全球性品牌如可口可乐、麦当劳、索尼等并不多见,但它是品牌经营的最终理想。对全球性品牌,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给予界定。(一)全球性品牌的界定首先在战略意图和内在品质上,全球性品牌(GlobalBrand)具有同样的、鲜明的品牌本质、特征和价值观(品牌识别);使用同样的战略原则和市场定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上相同,如麦当劳快餐,它用统一的产品、形象、理念、文化、服务,向世界众多国家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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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属于正常情况。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标记,注册不注册本来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商标使用于商品之上,与商品的质量、声誉、销量等产生关系,质量好、声誉高、销量大的商品,使用于其上的商标也就逐渐广为人知甚至成为某种商品的代名词。同时,商标作为智力创造的一种成果,与其他智力成果如著作一样,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一些居心不良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复制已知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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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上面谈到的关于商标设计的四个基本要求对于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也是适用的。除此以外,还必须考虑到商品销往地区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包括政治经济制度、法律、道德、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商标设计的影响。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得到国外市场消费者的认可,得到销往国法律的保护。(一)出口商品商标要遵守销往地的禁用规定。世界各国的商徐法律制度史,在商标禁用条款方面有许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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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由来知识产权属于智慧型财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无形性,且往往是一束权利,也称为组合性权利、一组权利。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是混合性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利、专利权(销售权利、使用权利、制度权利、进口权利)。同时知识产权又表现为交叉性权利。如同一个美术图案,既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图形,还可以是专利法(外观设计特别法)保护形式——工业品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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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属于高技术产品,开发一种新芯片往往需要耗资几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美元,某些拥有先进设备和仪器的公司通过解剖产品、显微拍照、逐层腐蚀和微量分析,都能比较容易地将芯片的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复制费仅为开发投资的百分之一到十分之一,时间也缩短很多。例如,80年代初,Intel公司推出8088芯片时,每片价格60美元,而当它被非法复制后价格就下跌为每片30美元。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开发者的产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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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目标:细分市场每一个公司总是在寻求更好的途径以满足特定顾客群的期望,品牌提供了区别与竞争者的战略目标的一部分。在公司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它们不断地通过品牌向市场提供一个理想化属性的综合体——现实性与象征性,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实体的与虚体的。公司想要在一个既定的领域里留下印记,就要在产品上注上标记。这是品牌化的第一任务。具体来说,就是要界定品牌给产品或服务注入了什么东西。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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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基本准则。这样一条基本原则,既是我国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同时又是我国商标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说,有关商标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围绕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只有商标权确定了,商标专用权有了保障,商品经济才能正常发展,市场秩序才会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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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商品和商标本身这三方面的条件要求.(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所谓申请人,是指提出要求商标注册的申请者,也就是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体言之,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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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原则规定了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明确了给在先申请者注册。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我国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曾经采取过三种不同的原则,即:自愿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本身与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意味着允许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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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注册商标是否导致“不良影响”争议行政诉讼案(一)案情简介本案原告浙江某公司是“高邦及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分别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5类“空气清新剂、卫生巾、绷带、脱脂棉、卫生裤”等商品以及第42类“餐馆、医院、保健、护理(医务)、牙科、医疗辅助、医药咨询、整形外科、按摩脊柱治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注册日期分别为1996年12月28日、1997年1月7日和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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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品牌深层意义的最佳途径是透过它的识别符号——那些始终使品牌保持独特的属性。这必须对产品或服务自身作详细的检查,包括品牌名称、个性、标识、来源国、广告主题和风格以及包装方式等。表6-1显示的是两位学者提出的品牌识别来源模型。尽管归类不同,但仍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很多相同的考虑方面。笔者把它们归纳为产品、象征、出身和传播四大类。下面就其主要方面展开阐述。表品牌识别的来源D.Aaker的模型K.t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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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TRIPS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应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的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程度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为限,或者,只要不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应有权责令销毁该商品。司法当局还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料与工具排除出商业渠道,排除程度以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为限。《T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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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方面差别较大,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所以,各成员要努力做到:(1)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及有效行为,以防止和制止侵权活动的发生。(2)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遏制进一步的侵权,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3)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能繁琐和给当事人造成财政上的负担,也不能拖延或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限。(4)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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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伦农(JudieLennon)1991年提出了一个描述经营全球性品牌的模型。见图所示。伦农认为,经过一段时间后,组成品牌特性的要素会正式或非正式地组织和整理起来,并传递给一系列的品牌经营者和执行人员。此后再过一段时间,这个成功的品牌就拥有了鲜明的品牌识别和个性。这些特征反映在对下列问题的回答中。(1)产品是什么?这种产品在各个不同的市场都是完全相同的吗?它的制造符合有关国家的规范吗?这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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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商标评审委撤销“优盘”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一)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是我国研制、开发及生产闪存类移动存储器的著名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优盘”商标,于200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509704,指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2002年10月23日,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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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的变更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由于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和使用范围,需要对变更后的商标办理注册手续,因此,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不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使用范围的变更。有人认为,无论是注册商标的标志、使用范围的改变,还是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都属于注册商标的变更,只不过是法律对上述变更有不同的要求罢了。因此,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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