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与限制性商业措施
一、未披露信息的概念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information)在《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中指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信息:(1)是秘密的,即从其作为一个整体或其内容的组合和精确排列意义上讲,不为可以利用到这类信息的范围内人所知或其不容易获得;(2)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已经被其合法控制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守秘密。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认为“未披露信息”与我们通常所说的“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更新换代很快,布图设计的有效寿命期也比较短。所以,保护期限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设计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投资及获得正常的利润,并考虑产品更新换代的可能性。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但起算日期有所不同,一般主要有:①按登记申请日开始起算;②按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日计算;③以申请登记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比较,以先者为起算;④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算。《
全球品牌、国际品牌与全国品牌
尽管世界上的全球性品牌如可口可乐、麦当劳、索尼等并不多见,但它是品牌经营的最终理想。对全球性品牌,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给予界定。(一)全球性品牌的界定首先在战略意图和内在品质上,全球性品牌(GlobalBrand)具有同样的、鲜明的品牌本质、特征和价值观(品牌识别);使用同样的战略原则和市场定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上相同,如麦当劳快餐,它用统一的产品、形象、理念、文化、服务,向世界众多国家的消费
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冲突
1.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由来知识产权属于智慧型财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无形性,且往往是一束权利,也称为组合性权利、一组权利。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是混合性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利、专利权(销售权利、使用权利、制度权利、进口权利)。同时知识产权又表现为交叉性权利。如同一个美术图案,既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图形,还可以是专利法(外观设计特别法)保护形式——工业品外观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回顾
集成电路属于高技术产品,开发一种新芯片往往需要耗资几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美元,某些拥有先进设备和仪器的公司通过解剖产品、显微拍照、逐层腐蚀和微量分析,都能比较容易地将芯片的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复制费仅为开发投资的百分之一到十分之一,时间也缩短很多。例如,80年代初,Intel公司推出8088芯片时,每片价格60美元,而当它被非法复制后价格就下跌为每片30美元。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开发者的产品销
品牌化管理:从基本目标到长期目标的创新与差异
(一)基本目标:细分市场每一个公司总是在寻求更好的途径以满足特定顾客群的期望,品牌提供了区别与竞争者的战略目标的一部分。在公司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它们不断地通过品牌向市场提供一个理想化属性的综合体——现实性与象征性,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实体的与虚体的。公司想要在一个既定的领域里留下印记,就要在产品上注上标记。这是品牌化的第一任务。具体来说,就是要界定品牌给产品或服务注入了什么东西。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什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商品和商标本身这三方面的条件要求.(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所谓申请人,是指提出要求商标注册的申请者,也就是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体言之,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注册原则规定了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明确了给在先申请者注册。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我国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曾经采取过三种不同的原则,即:自愿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一)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本身与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也就意味着允许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
商标注册“不良影响”的判定
【案例】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注册商标是否导致“不良影响”争议行政诉讼案(一)案情简介本案原告浙江某公司是“高邦及图”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分别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5类“空气清新剂、卫生巾、绷带、脱脂棉、卫生裤”等商品以及第42类“餐馆、医院、保健、护理(医务)、牙科、医疗辅助、医药咨询、整形外科、按摩脊柱治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注册日期分别为1996年12月28日、1997年1月7日和199
知识产权在执法方面各成员国要求各成员普遍履行的义务
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执法方面差别较大,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所以,各成员要努力做到:(1)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及有效行为,以防止和制止侵权活动的发生。(2)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遏制进一步的侵权,必须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3)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能繁琐和给当事人造成财政上的负担,也不能拖延或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限。(4)对一
注册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显著性丧失的认定
【案例】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商标评审委撤销“优盘”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一)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是我国研制、开发及生产闪存类移动存储器的著名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优盘”商标,于200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509704,指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9类的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2002年10月23日,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